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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南苏丹大使馆关于对南苏丹中资企业管理和服务的规定
2012-03-30 21:20

  根据商务部2009年第5号文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国家七部委2010年8月13日颁布的《境外中资企业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并依照南苏丹政府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的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为促进和规范我在南苏企业、机构、华人华侨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巩固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维护国家利益,提高我中资企业、机构、华人华侨的整体形象,特规定如下:

  一、 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合法经营。企业法人要认真了解严格遵守南苏丹《投资法》、《公司法》、《移民法》和《劳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内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办理《境外投资证书》等相关材料,来南苏丹有关部门办理公司注册、税务登记和开立账户等。企业应根据需要聘请当地律师、会计师等担任法律顾问或提供咨询服务。有关中资企业注册需要的材料和办理程序,请参考本网站相关内容。未经国内有关部门批准,在南苏设立的中资企业和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国”“中华”“中南苏”“中非”“国家”等中英文字样。

  二、 企业注册后应向使馆经商处备案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于使馆进行管理协调和提供服务。已注册企业每年1-3月份必须到使馆经商处进行年检,并提供上年度工作总结一份。在使馆登记备案的企业接受使馆和经商处管理、服务;未在使馆经商处登记备案的中资企业不属于管理服务对象,对不服从管理和在南苏有劣迹的企业,以及拒不在当地登记注册的企业,使馆经商处有权照会南苏丹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 中资企业聘请中方员工来南苏工作,必须经过国内正规劳务输出机构批准,并在国内签订劳动合同、在南苏办理工作许可后方可来南苏工作。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从国内招工、收取押金和私自订立劳务合同,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中方员工到南苏后一周内应在使馆办理中国公民登记,使馆将根据登记情况接受补发、换发护照和办理相关公证、认证的服务。使馆经商处依法保护中国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 使馆经商处指导成立华商会,并依托华商会和行业分会对所有注册的企业实行管理和协调。所有在南苏注册的企业和机构均应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的指导和协调,通过商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不参加商会和不接受商会领导、损害两国关系或者触犯两国相关法律的,商会有权在经使馆经商处批准后,建议南苏丹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 为防止我中资企业恶性竞争,使馆经商处对中资企业机构跟踪的重大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为跟踪项目的企业出具支持函和相关证明。对议标项目,根据项目签约的先后,只为最早签约的企业出具证明和支持函,不再为其他公司出具任何证明材料;对招标项目,可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出具证明或支持函。严禁中资企业互相拆台,恶性竞争。

  六、 严禁在南苏经营的中资企业和机构或个人从事和经营涉黄、赌、毒行业,严禁违法拥有和私藏枪支和倒卖外汇和假币。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使馆将视情况要求和配合其国内所在地执法机关或南苏丹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一名以上安全信息联络员并报使馆备案。发生安全事故第一时间报告使馆和经商处,对迟报和瞒报的,要追究企业法人和信息联络员的责任。企业要善待中外籍员工,严格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严禁辱骂和体罚员工,逐步提高生活待遇和条件,保障中外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尊严。违者情形严重的,使馆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 企业应秉承“平等待人、互利共赢”的理念,积极主动的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当地的风俗文化习惯,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自觉为当地社会发展多做贡献。有条件的企业每年要从年度盈利中列出适当比例或数额用于公益事业。要在中外员工中倡导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的理念;中国籍员工要求穿着得体,行为文明,自觉维护中国政府和中国人的良好形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试行,由中国驻南苏丹大使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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